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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7-08-03 15:33 星期四来源:法制日报——法制网
官渡法院刑一庭庭长梁成锐告诉《法制日报》记者,案件快速审结并让当事人服判,得益于官渡法院开展的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工作,不仅让法官心中有了“量刑尺”,还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。
在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,官渡法院在庭审中引入量刑辩论程序。公诉人、被告人、辩护人等分别就如何量刑发表了意见,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对被告人判决的理由,法官按照规定的调节比例,采用同向相加、逆向相减的计算方法,综合各种情节,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1个月。张某当庭表示服判。
李雪松说,实行量刑规范化,多数案件较容易把握,同时简化了许多程序,对照量刑细则和软件系统,如果没有争议,就可以当庭宣判,缩短了办案时间。庭审中,检察官、律师、当事人等共同发表量刑建议和意见,量刑过程、量刑结果明明白白,各方口服心服。
官渡法院院长晏晖说,量刑规范化案件出现上诉率低,当庭宣判率高,无改判、无涉诉访的良好局面。量刑规范化改革,改变了刑事审判法官传统的量刑理念和思维方式,实现量刑方式的变革,将规范量刑意识植入审判的各个环节,让被告人和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量刑的公开和透明。
试点前,传统量刑方式被法官们称作估堆,往往以个人经验和以往案例为准,在法定刑幅度内可以自主调节被告人的刑期。 晏晖说,刑法条文的粗疏、人情案的压力、每个法官个体的区别等诸多因素造成量刑失衡。比如,情节相同的强奸案,女法官普遍比男法官判得重。显而易见,如果让被告人承担因法官个体差异导致的不同量刑后果,不公平。
路晓琨说:“量刑偏差根子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,因此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成为关键。”许多法官认为,量刑规范化不断推进,不仅对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起到示范作用,也带动侦查、起诉和律师辩护水平提升。 “被告人服判息诉的多了,上诉、抗诉的少了,怀疑、批评裁判不公的少了,信任、赞扬司法公正、高效的多了,群众满意度不断上升。”李雪松高兴地说。
醉酒驾驶后,有人被判处实刑,有人被判处缓刑,还有人被免予处罚。判决结果究竟因何而判定? 2016年4月11日8时许,被告人代某驾驶小轿车与被害人曾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。代某未停车继续行驶,又撞上骑自行车的李某,仍未停车的代某驾车继续行驶至一4S店门前。被害人报警后,代某被警察查获。 经法医鉴定,代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.86毫克/100毫升。交警部门认定,事故由代某承担全部责任,其他两名被害人无责任。
官渡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代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,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。被告人代某在醉酒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,且在人员密集区域驾驶,在量刑时予以考虑。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事发后被告人代某向被害人进行赔偿,量刑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拘役,并处罚金,被告人代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。官渡法院认为,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公正适当,予以采纳。据此,判处被告人代某拘役3个月,并处罚金8000元。
据该案主审法官梁成锐介绍,司法实践中,由于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、犯罪情节、悔罪表现等各有不同,导致法官量刑时出现不统一。为了统一裁判尺度,规范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,官渡法院刑庭结合最高法和云南高院的相关要求,借鉴量刑规范化的思路和方法,综合考虑危险驾驶罪的各个量刑情节,制定《官渡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标准》,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下发各审判人员执行。
云南高院常务副院长和正兴说,量刑规范化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,更好地实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,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,社会总体评价良好,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不断提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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